2011年8月22日 星期一

法律與社會

  在港菲傭爭取居留權的司法覆核官司,今天正式展開,預計聆訊期為兩天。

  申請方和答辯方怎樣處理這場官司,我在這刻未有太大的興趣去研究。這類明顯是長命官司,原訟法庭只是開幕篇,任何一方敗訴,幾乎肯定都會把案件帶到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依賴民粹的罵戰、爭取選票的謀術、軟銷人權的策略、尋求人大釋法的政黨,把全個社會推進一片行政、政治、法律的綑綁式大混戰,除了消耗報章的油墨,和電腦硬碟的空間外,一些具深度的討論,其實沒有出現過。而且,事態的發展,有跡象加速了社會內不同政見人士的分裂,這些其實都不是應該發生的事情。

  存有這個看法,源於一些民意調查。當大家看到公民黨的余若薇和梁家傑,是評分最高的立法會議員,但坊間卻同時出現了一片追擊公民黨的強烈聲音,這個社會恐怕已開始進入了分裂的狀況,人們腦袋剩下的,只有絕對的黑與白、絕對的對或不對。但若果從政的人認為這種極端聲音,是市民走向民主的階梯,拉闊民主的光譜,那就太膚淺了。又或許,香港走到今天這一步,是一部份混水摸魚人士樂觀其成的想法。

  我認為,直至今日,大多數人還未攪清律師言論和法治精神的分別,也沒攪清甚麼時候應該依賴行政管理,甚麼時候需要政治手腕,甚麼時候才值得啟動司法程序。當我們的司法機構和退休了的李國能,大力推動調解制度,呼籲與訟雙方理性面對糾紛,我們的社會卻日益用上司法覆核,來解決政治和行政問題,這其實是相當可笑的,也看得出法律界人士,並沒有聽懂李國能的忠告。

  實際上,有不少律師朋友,偶有閱讀拙文,一些說話不想說到很盡。但作為一名讀書人,看見坊間持續對法治精神的錯誤演繹,還是想說幾句我認為的肺腑之言。從本質來看,律師和地產代理其實沒兩樣,大家都是為客戶爭取最高利益。一位律師曾對我說,一個專業的律師,不是要說出有智慧、充滿理性的說話,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利用最適當的程序,為自己的客戶爭取最大的利益,這才是律師的工作和法律的遊戲規則。若你讀過法官的判詞,你會輕易發覺,敗訴一方的律師,可以向法庭提出很多無聊、荒謬、不合理的理據,來進行訴訟。一個律師,其實沒有需要批評自己客戶證供的合理性,也可以不用腦袋去思考問題,在法庭上也可廢話連篇,但仍是一名負責任的好律師。一個律師認為官司有成功機會,一個地產代理說樓市會攀升,同樣只是一個看法,可以對,亦可以錯。律師不單不是聖人,而且世俗得很,這點不應弄錯。

  很多人相信,法律代表公義。但早前一宗涉嫌馬會會籍貪污案,我們看見行賄方因技術緣故脫罪,受賄方卻判了罪,受賄方有罪,行賄方竟可脫罪,這是公義嗎?一位超級富豪可以為了一張幾百元的超速罰款單,找上資深大律師來抗辯,最終打掉告票。沒錢的小市民,能享有這種公義嗎?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所謂法律公義,其實是程序公義,不是眾人心中的絕對公義。能圓滿處理程序和規則的限制,才可以接近到真正的公義。打官司其實不是打公義,而是攪程序,這也是一位相熟律師敢於自白的心聲。

  尊重法治和法律,也不是由律師開始,而是由民間的行為開始。真正的法治精神不是事事跟人打官司,而是尊重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進行官司,只是糾紛下迫不得已的最終方法,為著的,是要分勝敗,和決定無法調解的與訟人責任。一些政治、行政,以至文化問題,其實沒有絕對的對與錯。美國一些省可以進行同性婚姻,荷蘭可以吸食大麻,這些與我們的法律都有明顯的不同,我們也不應全面移植他人的系統,而不理會社會的習慣和環境。社會習慣不同,環境不同,文化不同,法律也有可能不同。這才是對法律合理的演繹。當法律與社會不連接的時候,執政的,有責任去改善行政,甚至積極研究修改法律。從政的,也應恰當還用手段來解決問題。獨沽一味,尋求非生即死的法律答案,毫不見得具政治智慧。

  應該說的話說完了,對這類政客,有甚麼評價,還是留待各位自行判斷。

司法機構大力推動調解制度,但社會卻日益用上司法覆核,來解決政治和行政問題。

2 則留言:

  1. 這一單官司給我的感覺是:原來香港人真是很容易被煸動的,大家都像撞了邪般,會隨神棍的指揮而起舞。又或許,香港人對自己的信心真是跌到谷底了,驚弓之鳥會敏感於任何風吹草動。可悲是我們的政府不去想方法撫平民眾的恐懼,而是刻意利用群眾的不安去實現他們的政治意圖。面對這樣子的局面,還有什麼說話好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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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anny,這是香港人的共孽,除此之外,只能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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