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5日 星期一

一席家家酒 一群南郭氏

  門常開正式啟用後,香港真是一門接一門。僭建門、西九門之後,燒得更烈的,是特首曾蔭權的款待門。

  上週,曾蔭權到立法會為款待門解畫,向公眾致歉。不過畫的油墨是舊的、無新意的。所提供的材料,曾蔭權在之前的電台節目,已經提過,並沒有額外的補充。添加的,只不過是幾滴鱷魚淚。全城市民的反應,特別是公務員,是一面倒不接受這類官商密切的私交。未落任之前,曾蔭權的民望,已有直迫董建華之虞,評價更恐怕是有貶無褒。

  怎樣看款待門的細節,坊間已有充足的討論,不贅。自己有興趣談的,是各政黨政客的表現,分析一下他們真實的嘴臉。曾蔭權出席立法會之前兩天,謝偉俊忽然向全體議員致函,邀請各人對特首啟動彈劾動議。政客反臉無情,為形象,為選票,對落難者再插一刀,不是稀有事。要做到有效果,就要看力度和準繩度。世上從沒有不抽水的政客,謝偉俊的動作是否純博宣傳,應考慮法例條文的寫法來作決定,不是單純大喊政客從來只為選票而做事。

  立法會議員的彈劾權力來自《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節,內裡原文是:「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當中的重點,簡摘如下:

(一)  需四分之一全體立法會議員動議;
(二)  指控已足夠,不需要有定罪決定或調查報告定論;
(三)  瀆職行為已足夠,不一定需要是違法行為;
(四)  特首不肯辭職;
(五)  立法會通過後應再行調查;
(六)  調查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
(七)  彈劾案最終需三分之二議員多數通過方成立

  認真考量相關條文後,謝偉俊的動作不是無的放矢。理論上只要存在對特首的瀆職指控,而特首又不辭職,議員便可考慮行使權力並啟動彈劾動議。瀆職跟刑事罪行不相同,只要涉及政治或道德上的失職,已算是瀆職。特別是防貪的法律條文,大抵未包含特首在內,而曾蔭權亦坦然他是按自己的準則來接受這些款待,廉署的調查,其實不用到最後,已可估計得到結果。陳偉業在議事廳內所述之公務員犯罪的法庭個案,是擲地有聲,力證曾蔭權毫不避嫌,接受款待,縱不犯法,亦難逃瀆職。一些建制派議員,純以廉政公署已經展開調查為由,不積極考慮彈劾動議,是強詞推搪的掩眼法,《基本法》條文所述根本不用以嚴重違法行為來啟動,瀆職已符合法律的要求。葉劉淑儀曾聲言參與,但其後撤回支持,是十分難看,也愧對公務員對她一直的信任。翻回十六年前的歷史,當年與富商過從甚密的梁銘彥,也是不用面對刑責,便直接丟了官職。今天特區政府的議會,以這樣窩囊的手法,來處理這麼明顯的瀆職,實是愧對市民。

  不過更難看的,是一群泛民議員。民主黨、公民黨、工黨的旗幟,出現在反對小圈子,打倒曾蔭權的遊行內,何俊仁更是帶頭參與。既然,這些政黨都不認同曾蔭權,走到街上,他們怎能在議事廳發夢。日說夜說,都是要用特權法來查,一群玩時運高、懶理瀆職指控的建制派議員,已堅決在內會反對過一次,何秀蘭還可以說要在大會再試一次,這算是甚麼政治智慧?明明爆炸力更強、更符合市民意願的彈劾動議,可以叫建制派醜相更原型畢露,可以叫曾蔭權更難堪,這群泛民議員不願參與,無疑告訴大家,他們只是在玩家家酒政治,不敢玩真的。提出彈劾動議,不是要確保它通過(實際上也沒有可能通過),而是要把市民的聲音,寫在官方紀錄上,為曾蔭權添上歷史污漬,這才是議員監察政府的重要任務。特別是特首不受任何反貪條例監管,《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彈劾權力,才是真正的尚方寶劍。

  何俊仁口口聲聲說要譴責小圈子的荒謬,曾蔭權這塊來自小圈子的俎上之肉,都可以輕易放過,究竟誰更荒謬?張文光日前接受訪問時,也辯說彈劾應在確定責任之後,這和建制派有何分別?又或許這群泛民議員一直以老大自居,這樣的彩,沒理由被謝偉俊袋走。姑勿論原因為何,這群濫竽充數的南郭先生,確實比起更講政治原則性、支持彈劾動議的梁耀忠也不如。建制派和一眾泛民議員,皆如此不堪,下屆立法會,還要加多十名南郭氏,實在是浪費社會資源。但納稅人可有甚麼話可說呢?

 泛民參與反曾蔭權遊行,卻不參與彈劾動議,是玩家家酒政治。
(圖片來源:明報)

2 則留言:

  1. 讲的非常好,一金见血,可惜我们的议员质素有限,水平达不到石老师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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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留言支持,但老師二字,愧不敢當。關心社會,是公民責任,自當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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