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不同方面的會計界朋友們,在Facebook上大聲疾呼,為《公司條例草案》第399條,對核數師的失職行為加入最高$150,000罰款的刑事罰則,表示反對。他們反對的理由,大抵是:
(1) 儘管英國公司法有相似的刑事罰則,英國法律中卻有合夥人有限責任條例,保障了核數師的最高民事責任。英國公司法加入相關的刑事罰則,是建基於不同的立法背景;
(2) 倘香港的核數師失職,本身已經需要面對會計師公會的紀律聆訊,金錢上及名譽上的可能懲罰,皆比第399條所建議的刑事罰則為高,有關建議並沒有必要;
(3) 相關條文是以「knowingly or recklessly」兩個字眼,來界定核數師沒有在核數報告內,詳述財務報表問題的刑事責任。兩個字眼的中文翻譯是「明知或罔顧」,知情尚可說得上責任難逃,罔顧倒是一個主觀的用語,核數師有被不幸定罪的危險;
(4) 有關刑事罰則,可追究到所有經理級以上的從業員,令一眾打工一族可能無辜地需要面對刑責。
若果不是朋友們在Facebook發出零星的聲音,自己也不會知道事情的發展,已經進入了立法二讀的階段。事實上,這麼專題的討論,已不容易引起普通人的興趣。而更甚的,是事情的方向也模糊不清,一群人反對《公司條例草案》第399條,一群人反對《公司條例草案》第399條的「修訂」,原草案稿是甚麼,修訂又是甚麼,想去理解的人,也會弄到一頭煙後,才會清楚明白。自己認為,公眾利益從來都凌駕行業利益,會計師實在不應強行保障自身利益。但是看過所有材料後,有些說話,還是值得寫下來,讓一眾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和公眾考慮及參考,也回應友人的誠意請求。
立法的博弈,法例的改革,從來都是既得利益者之間的搏鬥。加入刑事罰則,被廣泛認為對會計賬目的質素,有正面影響。會計師作為一群向來理性務實的專業人士,被人擠壓逼迫後作出的迴響,遠比豪邁的醫生和高創作能力的網民溫和得多,提出司法覆核以及堅持二次創作權利的激情,不大可能從一眾會計師身上流出。報章及記者對新聞價值的判斷,往往是有沒有燒車呔、抬棺材,有多少網民和示威者燃燒火爆情緒,警察的執法有沒有過火和暴力。一些具社會討論價值,但平淡如水的話題,不易引起關注。會計師不是天生的煽動者,不會高聲尖叫條例399是「會計23條」,不懂嘩眾爭取注意,聲音和努力自然被人慢慢閹割。縱然有人留意,也不會被認真當是一回事,事關政府以及立法會內的建制派和泛民議員,都口徑一致認同立法的需要。會計師友人們需要打的,無疑是一場沒有粉絲打氣的硬仗。
但實際上,這類沒有明顯較勁的場面,很容易造成陷阱。上星期林文瀚法官就梁國雄司法覆核立法會參選資格一案的判詞中,便清楚指出政府曾在1997年臨時立法會通過限制市民參選立法會的議案中,提出與論據不相符的條文,結果誤導了議會。原先政府限制參選的論據,是不接納有刑期在身的在逃人士參選,結果通過的條文卻把所有有刑期在身人士的參選權都限制了。林文瀚法官沒有責備政府,但以此作為其中一個理由,接納梁國雄提出的司法覆核。有誠有意的議員和官員,好應以這事件為鑑,不應該以貌似合理的緣由和理據,然後無限放大魚網,誤把其他不相關的魚,也一併捉入網中。一條準備獲得通過的法例,應該是公平合理地去規範和處理社會上的問題,不是無限放大並影響了其他人的合理權利。否則,這與23條式的壓縮私人空間並無差異。
從立法會公開的資料看,會計師公會及一些反對條例399的論據,其實都是很難獲得外人認同和接受。連導致人材流失和增加中小企成本這類原因,都用來放進議事廳,是濫竽充數的勉強。考慮條例是否應該通過,不應以後果和成本來作爭辯理據。任何事情都有機會成本,最低工資會令到營商成本提高,但這不是拒絕實施的理由。要反對條例399,必須是條例本身有不合情理之處,而不是去放大討論往後的影響,那並沒有效果,也只會令人覺得理由是保障自身的既得利益。
其實,政府提出以及議員相信的理由,主線有兩條:(1) 有關罰則是與2006年的英國的公司法看齊;(2) 一般投資者相當依賴核數師獨立公正地工作,有關罰則有助保持賬目質素。從情理看,這兩點都屬有根有據的理由,循公眾利益的大道理來考量,會計師沒有不接受的空間。可是,從微細的內容來研究,條例399的內裡技術問題,其實跟梁國雄司法覆核的那條1997年限制參選權的條文,其實十分相似。提出的原則沒有問題,奈何條文的覆蓋面,有過嚴的毛病,令到其他人有機會無辜地受到不必要的影響。
保障投資者,也許是大原則。但現實中,香港公司條例主理的,是一眾在公司註冊署註冊的公眾公司及私人公司的法律事宜,當中以非上市的私人企業為主,中小型的企業更佔絕大多數。香港的公司,不論範模大小,必須每年進行核數。英國其實不一樣,英國公司法對年收入不超過£5,600,000以及資產不超過£2,800,000的企業,有核數要求的豁免。英國核數師需要處理的核數個案,從規模上和數額上,都算是有一定份量,配上刑事罰則,有一定道理。在這一點,香港的情況基本上是不相同,在前一些年的討論中,社會仍認為香港的註冊公司,每年仍有進行核數的必要。政府在香港公司條例加上有關罰則,追求與2006年的英國的公司法看齊,屬於只看外表,不看內涵的演繹,是非常牽強的應用。英國和香港兩地,在一些公司法例的細節上,其實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例如,英國的公司法在1986年,已經將清盤重組部份拆出,另成法例(Insolvency Act)。香港在26年後的今天,經過多年來多番討論,因著不同緣故,始終未有跟隨實行。核數師的刑事罰則,是否值得植入,也應該從香港的核數環境出發,不宜單純追逐英國的條文,忽略香港法例執行的背景。政府純以保障投資者為主調,跟隨英國的刑事罰則,是把一群理應在英國條文獲得豁免、但替香港中小型企業核數的核數師一同捉入網內。需知道,這些中小型企業一般都是私人經營,沒有投資者,保障投資者的說法是用不上的。這些背景,政府有責任向議員解釋,否則便是重蹈林文瀚法官所言的誤導。
其實,沒有人反對保障投資者,自己也不是替核數師開脫責任。但所提方案必須到位合理,得到最大的成果,兼且帶來最低程度的不必要影響。監管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內,核數師的責任問題,近年是由獨立的財務匯報局負責。財務匯報局的職能和權力,由財務匯報局條例規範。若果政府認為有需要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適當的法例變革更適合在財務匯報局條例發生,讓財務匯報局享有更大的調查和懲處權力,這方是合理的渠道。甚至乎,證監處也應該考慮在證券條例,加入適當的懲處條文,向失職準備上市公司上市文件和年報的專業人士,予以檢控。向公司條例埋手,是把一大群不相干的中小型私人公司也搞上,影響性大,卻毫不直接,整體社會成本相當高。議事論事,實在並無必要。因此,條例399所能帶來的直接社會效益,是相當令人懷疑。
至於更令人混淆不清的,是反對《公司條例草案》第399條與及《公司條例草案》第399條「修訂」的差別。條例399在現行公司條例並不存在,2011年1月政府以草案方式交到立法會排期處理,當中的草案稿已經提出核數師需負上刑責的建議條文。奈何條例399(2)(a)和(b)(c)出現不協調的字眼,政府在2012年5月作出了修訂,把399(1)和(2)重新寫下,移走含糊不清的地方。核數師及其下屬需要負上刑責的建議條文,並不是在2012年5月才出現,而是在2011年原本的《公司條例草案》已有蹤影。若果反對條例399,理應反對草案內整條399,而不是反對條例399的政府修訂。反對政府的修訂,等同返回草案內原先帶有含糊不清字眼,但仍舊載有刑事罰則的條文,根本沒意義。自己希望那群反對《公司條例草案》第399條「修訂」的人士只是手民之誤,而不是以為反對政府修訂等同反對整條399。這個誤會大得令人感到非常錯愕。
一條條例399其實不代表甚麼,香港能有足夠明辯事理大方向的議員在議會,明天才有希望。
Fully support the writer's assertion and comments. The gov't blindly and selectively copies those sections from the UK Companies Act without knowing where are the interests of its own needs. Given that more than 75% of the companies are listed on the HKSE are incorporated overseas by which the HK Companies Ordinance are not governed, the proposed clause s399 can hardly protect the investor's interests but also greatly curtail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MPS and SMEs in HK. The gov't simply doing the right thing in the wrong direction.
回覆刪除The whole original clause s399 should be removed on the proposed Companies Bill, not simply the revised version.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