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1日 星期日

吳靄儀,你詞窮了

  上週寫了一篇《一席家家酒 一群南郭氏》的博客文章,質疑各派政黨政客,為何不積極參與彈劾曾蔭權瀆職的動議。世上奇蹟,本來就罕有,政客各懷難以暢所欲言的原因,謝偉俊自然地未能收集到所需的15份確認彈劾書。不過,自己也不是寂寞。在不同報章,至少讀到吳志森和勞永樂的撰文,支持啟動《基本法》第73(9)條賦予的彈劾權力。一片向曾蔭權追究責任之聲,一直並未停止。

  玩家家酒的民主黨、公民黨、工黨,繼續我行我素,儘管參加倒曾遊行,卻不理會這些要求彈劾特首的民間看法。公民黨的吳靄儀上週五(201239),更在《明報》撰寫一篇標題為《彈劾行政長官的憲制意義和程序》的文章,表達對彈劾動議的看法,以及不參與的緣由。吳靄儀的觀點大致如下:

(一)  ……彈劾是《基本法》訂立的憲法機制,若成功啟動,即有法律上的後果,牽涉司法機關介入,影響整個特區政府的運作和整個特區的管治,因為涉及的是特區政府的首長,更須由中央出手。所以《基本法》第73(9)條之下的彈劾機制,程序嚴格,並要求有廣泛的社會共識支持。」

(二)  ……議事規則委員會認為,聯合動議一開始就須在議案中提出指控,將指控內容簡明而確切地列於附件之中,不得中途修改,而議案亦不容修正,同時簽署聯合動議的議員人數,必須全程符合「全體議員四分之一」的要求,而調查委員會所調查的,也是聯合動議附件所列明的指控。若中途發現有異於原指控的新情,則須撤回原議案,另行提出一個新的聯合動議,不能以修改原議案解決。」

(三)  「議事規則委員會……200811月草擬了有關的程序規則49C條。行政當局堅持聯合動議要有更長的預告期,以便行政長官在這項重大事情上有充分時間考慮和回應,特別涉及是否辭職,還要和中央磋商等等。當時議員並不接納當局的觀點,但由於仍有其他細節需要澄清,所以在2008年後還有數度討論,可惜的是,該屆立法會未完成的程序,到了2009年,新一屆立法會議員議論紛紜,這項議程便擱了下來。」

(四)  ……眾所周知,現時有個別議員發起的彈劾動議,根本不會有機會通過,整個過程只是一個政治動作……立法會第一要考慮的是,彈劾的行動和結果,是否公眾利益所須,只能在清楚無疑的情下啟動彈劾機制,例如有鑑於行政長官的有關行為的嚴重程度,社會已有廣泛共識,中央應盡快罷免。我認為社會尚未有這樣的共識。正如我在文章開端時所說,一般市民,大多未弄清彈劾機制的意義和後果,甚至對曾特首的行為的事實及其嚴重程度,也有不同的認識和意見。這正是立法會議員要履行職責,查清事實,解釋程序,多聽各界意見的原因。」

  看罷吳靄儀所述的理由,只能說教人眼界大開。當中一些普通市民一直不清楚的內容,也有提到,真是要感謝吳靄儀的坦率。自己不是大律師、不是律師,經驗和理解能力,自然跟吳靄儀有所不同。但吳靄儀的說法,自問怎樣理解,都覺得只是強詞之說,只是一道掩飾。法律問題是法律問題,政治問題是政治問題,硬是把一些法律的技術問題,當作不啟動政治議題的藉口,是說不過去。

  在逐點討論如上所述的吳靄儀理據之前,還是應該把《基本法》第73(9)條的原文,再列如下,以供參閱: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基本法》第73(9)]

  吳靄儀第一個論據,提到《基本法》第73(9)條之下的彈劾機制,程序嚴格,並「要求有廣泛的社會共識支持」,是原文沒有的,是吳靄儀把議員需要作的政治判斷條文化。吳靄儀的黨友余若薇在談論雙非兒童居港權時,曾提到法庭不能在《基本法》第24條,任意加入其他詮釋意義。那麼,為何吳靄儀覺得可以在《基本法》第73(9)條之內,加入「要求有廣泛的社會共識支持」這項附加條件? 就算吳靄儀以憲法嚴肅性為由,認定社會共識是必要因素, 第73(9)條內啟動彈劾動議的議員比例,只是四分之一,這個數字其實連一半也沒有。以數字來理解,根本談不上是議會的共識,更遑論社會的共識。啟動彈劾程序,是要帶動議會和社會討論,在議會爭取足夠的議員人數,通過調查決議,這才是議員的工作。「共識」是模糊的政治詞語,「社會共識」更不可能見於法律條文內,但「四分之一」卻是法律上清晰啟動的數字門檻。吳靄儀硬說要以模糊標準的「共識」來衡量,把其條文化,是作政治逃兵的前奏曲,把工作推回民間,不願承擔議事責任。

  吳靄儀第二個論據,提到指控要具體清晰。這是議員在議會內,應該擔當的工作。不能說害怕指控不夠仔細,便不啟動彈劾程序,這說不過去。律政署不可能因為擔心起訴書寫得不好,而不去起訴罪犯。就彈劾案而言,倘能啟動的話,全體立法會議員,都應該在通過前認真參與審理,不容馬虎。需要嚴謹處理,絕對不是不推動的藉口。

  吳靄儀第三個論據,說到程序規則49C條不完善,更是清楚地顯示立法會議員的嚴重疏忽。《基本法》已執行15年,行政當局採用不合作的操作方式,去完成規則,造成漏洞和技術上的執行問題,不能推說《基本法》第73(9)條本身的精神不合適。相反,這是反映一群失職的立法會議員(當然包括吳靄儀),令條文不能暢順執行。作為市民的一份子,絕對有知情權,要求一直使用公帑的立法會和行政當局,清楚交代箇中底蘊。立法會議員有收取薪俸,監督行政當局,出現這種集體失職,實在難以向市民交代。而吳靄儀所帶出的草擬規則內容,有提到讓行政長官考慮辭職等安排。這更肯定,啟動彈劾機制的本身,能帶來嚴肅並實際的壓力,讓特首認真考慮辭職等問題,有正面意義。公民黨在之前反曾蔭權遊行中,不正是要求曾下台嗎?吳靄儀不肯承認彈劾動議的合適性,是完全令人費解。

  吳靄儀第四個論據,似乎更披露了泛民眾人的思路。「眾所周知,現時有個別議員發起的彈劾動議,根本不會有機會通過,整個過程只是一個政治動作」是很不負責任的語氣。泛民一直以來推動不少敏感議題,如譴責六四等,都是沒有機會通過,他們去做,不就是一個政治動作、政治表態嗎?謝偉俊不是泛民中人,他的動作便被譏為不會有機會通過的政治動作,這種變面作風實在是令人生厭。那麼何秀蘭明知通過無望,也再提特權法議案,又是否一件有意義的「政治動作」?對特首被指瀆職事件,就算彈劾建議被啟動,下一步都會是吳靄儀所述的「查清事實」,這不是有機會給曾蔭權證明清白嗎?其實,吳靄儀最重要的一句話,是「()認為社會尚未有這樣的共識……未弄清彈劾機制的意義和後果」。認真解讀,就是她認為曾蔭權還未需要考慮辭職,因而為他作出「保護」。這論調,無疑傷透了在電台留聲音、在討論區留言、在博客區寫文章的各界市民,特別是那16萬清楚指引、循規蹈矩的公務員。原來高貴的藍血政客是這麼偏聽、這麼高高在上、這麼高層次地把一些概念條文化。這無疑是妄顧議員責任,繼續玩家家酒政治。

  吳靄儀,你詞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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