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法院判決,變成遊行抗議。Anima Bokhary似乎在錯誤的平台,成為媒體報導的必然首選,實在也是當時人所此料不及。
案件會到上訴庭再行審判,就事件的個別細節作出討論,是不恰當。不過,事件的確充滿值得宏觀討論的地方,在不評論當時人和判刑準則的前提下,還是想一抒己見。
阮偉明裁判官的判決,是根據被告承認3項控罪和考慮若干份醫生報告後,所作出的。阮官表示,判決跟當時人的社會地位和財富多寡無關,這點跟阮官之前寬鬆處理不少激進示威人士的案件,有本質上的相似。沒有證據顯示阮官刻意善待Anima。我認為,是甚麼因素令到案件步入3項承認控罪的答辯和被告懂得呈上若干份醫生報告,才是事情的關鍵。
從不同途徑得知,當時人願意承認3項控罪,是認罪協商的結果,承認控罪的前提,是控方取消第4項,亦似乎是最嚴重的警署內傷害女警的控罪。為甚麼會獲得成功協商,固然是需要獲得熟悉法律的高人指點與辦理,才得以行到這一步。當時人又為何那麼懂得提供醫生報告,以證明自己有病,不用說,又是應該有法律高人指點,方能走到這一步。
我只是想,一個沒有財政能力的窮人,惹上相同官非,他或她可以做的,極可能只是找當席律師代表自己應訊。甚麼事前的認罪協商,4罪減到3罪;抑或找醫生提供病歷報告,都是不可能的。那麼就算同是由阮官審理的話,判案的背景便會是4項控罪兼沒有醫生報告,也沒有法律高人指點,而只有當席律師。難道,這麼不相同的法律支援,也會有相同的判決嗎?我要是說會,也沒有人會相信吧。
阮官說得對,富人和窮人的判決不會不相同。然而,富人和窮人準備審訊的能力和資源,卻會是差天共地。而正是這等差別,富人在法院內有優勢。這不一定是來自法官的偏頗,而是來自金錢在法律系統上的優勢。一場審訊,其實不論是民事抑或刑事,財富可以使富人在審訊過程處於有利的位置,已經是一種相當不公義的遊戲規則。打官司只是打錢的遊戲。若果這種規則還會繼續的話,真正的公義再不可能在這片土地出現。
而這宗案件還未上訴完畢前,又出現林兆鑫獲得提早假釋的消息。兩者相似的地方,是有一些高人在運用法例框架下的法則,辦得比普羅大眾有效率得多。一些囚犯連獲派表格的機會,也要望天打卦,一些人卻可以順風順水,在可容許的早限時間內,已完成所有程序,獲得假釋。那是甚麼緣故,連懲教署的發言人也不懂解釋,大家對這裡標榜的人人平等,還有甚麼信心?
儘管人生可以算是一場遊戲,但有誰願意接受不公平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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